一、评审范围、和权限
(一)评审范围
全省各级能源(煤炭)管理部门、能源企事业单位、中央驻陕有关单位,以及有合法生产、经营资质的非公有制能源经济组织(单位)中从事能源工程技术工作的现职技术人员。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、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参加评审。
对实行技术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,按照评聘结合的原则,上报人员数和空缺岗位数按照1:1申报。当年能够空出的技术岗位,可以提前使用。
(二)评审
矿业(采矿、矿建、选矿、火工、机电)、测绘(矿山测量)、地质(煤田地质、物探、钻探)、(矿井通风与)、机械、电气、化工(煤化工、化验)、环境(水工环地质)、交通运输(场区运输)、能源动力(热能动力、电力工程)、仪器仪表、信息通信(煤矿监测监控)、自动化(煤矿智能化)、建设、土木(工业及民用建筑)、石油与天然气等。
(三)评审权限
1.各市县及未经同意设立能源(煤炭)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的能源企事业单位,初级职称由具备人事管理权的用人单位或档案托管机构进行认定;中级职称由省能源局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评审(认定),省能源局批准。
2.设立能源(煤炭)工程系列中级职称评审的能源企事业单位,初、中级职称由各单位能源(煤炭)工程中级职称评审评审(认定),其中初级职称由各单位批准,结果报省能源局备案;中级职称由各单位批准,报省能源局批复,并报省人社厅备案。
二、申报条件
(一)基本条件
1.遵守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,热爱本职工作,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操守。
2.近5年个人年度考核为合格以次。
3.按照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培训学习,2018至2012年每年度公需课学习不少于24学时,课学习不少于56学时。
(二)学历、资历条件
申报人员所学一般应与申报相同或相近,且具备下列相应的学历、资历条件之一。
1.技术员
大学专科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见习1年期满,经考察合格,可认定技术员职称资格。
2.助理工程师
(1)获得硕士学位或二学士学位;或具备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,见习1年期满,经考察合格;或具备大专、中等职业学校学历,取得技术员职称资格后,从事技术工作分别满2年、4年,经考察合格。可认定助理工程师职称资格。
(2)后取本科、大专、中专学历,累计从事技术工作年限分别不少于2年、4年和6年,经考察合格。可评定助理工程师职称资格。
3.工程师
符合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之一,可申报(认定)工程师职称:
(1)获得博士学位;或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二学士学位,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,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。可认定为工程师职称资格。
(2)大学本科、大专、中专毕业,分别从事技术工作5年、6年、13年以上,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4年,各年度考核合格。
(3)后取本科、大专、中专学历,分别从事技术工作6年、8年和16年以上,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满4年,各年度考核合格。